辽宁能发伟业集团主办
   内部刊物    月刊
   期   总第5
     2002年2月8日
     第一版  第二版  第三版  第四版           回到首页      ** 更 多 期 刊**

                         调试投产日期不明纠纷案
[案情] 
    2000年2月,江苏某机械厂为改造该厂生产设备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应于2000年5月运抵江苏机械厂,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
    2000年4月,山东公司突然发来电传,称该公司近期已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新,一种更为先进的新型机已经推出,价格优惠,建议买方采用。经权衡,江苏机械厂决定更新设备型号,与山东公司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除修改设备型号,交货日期由2000年5月改为6月外,对设备的调试和投产运行日期未作相应规定,其余条款基本上沿用了原合同的规定。6月设备如期而至,但由于安装程序复杂,设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转。江苏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最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山东公司负责派员到江苏工厂调试,但因合同没有规定到厂调试的期限,索赔理由和根据不足,江苏厂的误工损失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因合同调试和投产日期规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案件。本案中,江苏厂虽然意识到该设备需要安装调试,但在订 立新合同时,顾此失彼,只将设备的交货日期作了调整,而未对其投产日期作相应 规定。如果该合同没有规定安装调试日期,而是对设备投产日期有一个规定的话,则 对方即使可以在安装、调试时间上一拖再拖,也不会影响设备的投产、对方如果不 想履行合同或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就可能使设备安装调试遥遥无期拖下去,而且不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启示]
    公司人员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特别像本案例举的须安装调试的大型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应明确规定具体的调试和投产日期,以免因合同规定不明确引发争议,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合理期限,以免因时间紧迫,顾此失彼或潦草签订,给公司造成损失。

                                                            (李红)

 

                                       迈好走出辽宁的第一步
    立足辽宁,走向全国,摆脱地域限制,在更大的市场上发展是公司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也是公司向规模化经营的现代企业迈进的一条必经之路。
    为实现走出辽宁的目标,能环部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抓住热泵市场趋热这一有利时机,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于2002年1月1日与北京西亚特正式签订了吉林地区代理协议,实现了能环部走出辽宁的第一步。
    挺进吉林无非有三种结果,一是取得了较大成绩,站稳了脚根,为公司拓展了发展空间,争得了荣誉;二是取得了一定成绩,提高了公司的省外知名度;三是没有取得成绩,退回辽宁。无论是以上哪种结果,其意义同样是重要的,那就是我们可以通过在更大市场中磨练自己,提高自己,为部门今后的发展积累更多的成功与失败两方面的经验,为公司走向全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为确实迈好能环部走出辽宁的第一步,我们准备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结合公司CI战略,在吉林市场上加强宣传;
    二、在当地寻求比较稳定的合作伙伴;
    三、对一些吉林地区项目进行重点跟踪运作;
    四、做好白城军分区样板工程建设工作;
    五、在部门业务范围内探索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引入吉林的可行模式。
     2002年1月16日,吉林白城军分区45万合同正式签订,目前30%订金已全部到位,能环部在走出辽宁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实质性的一步。             (李勇)

 

总编:符亚新        责任编辑:王咏梅            制作:徐养鹤